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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8 18:39:06 股吧网页版
天齐锂业:对外担保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担保的决策和审核工作,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维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或质押,具体种类可能是银行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等因向银行申请授信而提供的担保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合并简称“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由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过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七条 被担保单位应具备资信良好,资本实力较强、较强经营管理能力、产品销路好、市场前景好、资产流动性好、短期偿债能力强等特点。公司对外担
保,可以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具备实际承担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
保:

(一)公司的子公司及其他具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因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三)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在董事会公告中详尽披露。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原则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与本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

2、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资金投向等内容;
3、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还款资金来源及计划、还款能力分析;

4、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及主合同相关文件资料;

5、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方案等基本资料;

6、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

7、公司认为需要的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公司应组织对申请担保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情况、信用情况及行业前景进行调查和核实,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总经理办公会审定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根据呈报材料,认真审查申请担保人的情况,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提供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不具备借款人资格,借款及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
策、银行贷款政策的;

2、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的;

3、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的处理措施的;

4、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企业;

5、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6、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第九条第(一)款情形除外);

7、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资产(财产),需经审计部或公司指定的资产评估和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经审计或评估的用于反担保资产总价值应不低于公司担保的金额。申请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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