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管理,
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投资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提升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
资、房地产投资等,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
险投资。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或并表子公司(以
下简称“子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如子公司拟进行风险投资,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是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风险投资行为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是公司风险投资决策的被授权者,根据股东会的授权,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决策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
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
第八条 公司根据投资业务性质指定具体风险投资项目的负责部门和部门负责人
作为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项目责任单位和项目责任人,负责具体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管理和处置。其他各部门和部门负责人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九条 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长专业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
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
第十条 项目负责部门为风险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寻找和拓展公司风险投资项目,组织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向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长专业委员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二)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战略发展部负责项目后续管理的监督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
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报告。相关风险投资都需要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联合交易所相关上市规则的董事会及/或股东批准要求(如有)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风险投资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评估、实施风险投资项
目时,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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