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的责权利,规范总经理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承担义务,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切实保障公司管理机构高效、规范、有序运作,保证公司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 1 名,由董事会提名与治理委员会提名,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辞职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 5 年以上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而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责令关闭未逾 3 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的总经理必须是专职。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只能在公司领薪。
第六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职务,但兼任高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董事会或有权机构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任职资格、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诚信记录、违法违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具体程序和办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公司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规定。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书面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辞职原因可能涉及公司或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违规或不规范运作的,提出辞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之前,以及离职生效后或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或约定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的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之前仍然有效,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须接受在职和离任审计,未经离任审计不得办理离任手续。总经理在任职期间离职,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总经理离职原因进行核查,并对披露原因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以及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发表意见。独立董事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进行离任审计,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八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根据董事会提出的战略目标,组织拟定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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