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变动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股份变动管理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 571 章,以下简称“《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和附录十《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附录十四 C1《企业管治守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其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
《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相关人员及其父母、配偶等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关联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本人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无论何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或尚未办妥本制度关于进行交易所规定手续,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其作为另一发行人董事的身份拥有与公司证券有关的内幕消息,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二)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刊发日期及其前六十日内,或有关财政年度结束之日起至业绩刊发之日期间(以较短者为准);前述期间亦包括公司延迟公布年度报告公告的期间(如适用);
(三)公司季度或半年度报告公告刊发日期及其前三十日内,或有关季度或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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