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9
委托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理财交易行为,加强资产管理和财务监控,提高资金的调控和使用水平,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齐锂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业务”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公司委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购买或投资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债券、资产管理计划及根据公司内部决策程序批准的其他理财对象和理财产品等。
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用于股票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业务范围是指符合低风险、高流动性、风险可控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品种:
(一) 公募基金公司对社会公众发行管理的货币基金;
(二) 有抵押且期限不超过182天的证券市场逆回购;
(三) 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以及高信用等级的、有担保的短期融资融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
(四)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低风险理财产品,或者以银行同业存款,金融债、国债、高信用等级的公司债、中期票据等高流动性、固定收益类产品作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不能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
为投资标的;
(五) 其他符合低风险、高流动性、风险可控的投资品种。
第五条 委托理财业务内部控制原则为:
(一) 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自有资金,使用闲置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相关制度执行。资金的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投资需求;
(二)投资标的为低风险、高流动性、风险可控的理财产品;
(三)委托理财业务受托方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公司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不得使用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六条 本制度不包括公司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矿业权投资、信托产品投资、收并购以及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公司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投资。
第二章 申请及审批
第七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以及决议有效期内进行委托理财。
根据《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购买委托理财产品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以上、低于50%,且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由董事会批准;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2%以下,或绝对金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由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经办部门,对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负责制定年度委托理财计划并提交有权机构审批,在授权额度范围内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委托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委托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九条 公司监察审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监察审计部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事中监督和事后审计。监察审计部负责审查理财业
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部提供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履行公司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后,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确保提供的委托理财产品投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确保披露的内容和公司财务部所提供内容的一致性。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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