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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格通信: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2025 年 10 月修订)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按意愿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集中投向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投票表决权进行分配,分别投向各位董事候选人的一种投票制度。每一投票表决权可以为“同意”票、“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

第八条 当全部提案所提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时,应当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董事选举的投票与当选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九条 累积投票制的票数计算法: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本次股东会监票人或见证律师对宣布结果有异议时,应立即进行核对。

第十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以保证独立董事的比例。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守委托人授权书指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候选人。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拥有董事选票数的最高限额,所投董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人数。

(二)若某位股东投选的董事的选票数超过该股东拥有的董事最高选票数,该股东所投的董事候选人的选票无效,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三)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四)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人数时,该股东所有选票视为弃权。

(五)持有多个股东账户的股东,可以通过其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照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总数为基准计算。
第十二条 董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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