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5 年 10 月修订)
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海格通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公司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担保方式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担保方式,包括抵押、质押和保证等。
公司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非典型担保的方式提供担保的,应符合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投资控股的各级企业(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对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任何担保。公司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对外提供担保。公司从严控制担保行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应将年度担保计划纳入预算管理,根据上级监管要求执行。
第五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自愿、诚信、互利、规范运作、合理分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担保条件
第六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担保资格;
(二)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三)担保总额累计不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四)对同一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余额不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五)单笔担保额不高于本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符合本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要求,但确需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董事会依程序审议;属于第二十条应当由公司股东会批准的,还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被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产权关系明确;
(三)没有不能合法存续的情形出现;
(四)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
(五)企业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良好,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六)无挤占挪用贷款资金、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
(七)原到期借款本息已清偿,没有清偿的获得贷款银行认可;
(八)经审计确定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高于 70%;
(九)没有公司认为的其他较大风险。
被担保人不符合本条第(八)项要求,但确需对其提供担保的,由公司股东会依程序决策。
第八条 被担保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被担保人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之间无产权关系的,不得提供担保;
(二)被担保人为自然人或非法人单位的;
(三)被担保人为金融企业的;
(四)被担保人为本企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所有或实际控制的企业;
(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亏损(政策性亏损除外)且扭亏无望或资不抵
债的;
(六)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七)存在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的记录或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八)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对其偿债能力具有实质不利影响的;
(九)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
(十)与公司或控股子公司发生过担保纠纷且仍未妥善解决的,或不能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担保费用的;
(十一)如公司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其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十二)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十三)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
(十五)公司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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