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活动的管
理,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证对外投资活动的规范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货币资金、实物、有价证券、各种有形资
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等对外进行的、涉及公司资产发生产权关系变动
的并以取得收益为目的的投资行为。按照投资期限分类,对外投资分为短
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
过 1 年(含 1 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是指除短
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 1 年(不含 1 年)的各种股权性
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长期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
投资。
第三条 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的,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
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公司有效的投资管理机制,对公司在组织资源、资产、投
资等经营运作过程中进行效益促进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和抗
风险能力。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原则:
(一)必须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必须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公司产品、产业及资产结构的优化,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核心
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公司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对外投资项目能够合理配置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六)对外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可行性分析和科学论证,在有效控制风险的
情况下,提高收益率;
(七)投资决策符合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
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
(一)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
或开发项目;
(三)控股、参股、兼并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项目或资产;
(四)对现有或新设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五)证券投资;
(六)委托理财;
(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
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
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
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
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
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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