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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1-01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为了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募集的资金。除非另有说明,本制度仅适用于 A 股募集资金,公司在香
港证券市场通过发行 H 股所募集资金管理按《香港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执行。
第二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对募集资金数额较大,结合投资项目信贷计划安
排,在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的原则下,经董事会批准,可在一家以上
银行开设专用帐户,但应确保同一投资项目的资金须在同一专用帐户存储。
公司财务部门必须定期核对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确保账实相互一致。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
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确保资产安
全,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条 募集资金用途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
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其他企业同样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遵循集中管理、规范使用、公开透明的原则, 募集资
金的使用应与发行申请文件中的承诺相一致,不应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
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
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第八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在公司申请公开募集资金时,应将该专户的设立情况及材料报相关证券监
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
简称“协议”)。三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三方协议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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