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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1-01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
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要求及《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
所(以下简称“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
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有丰富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经验,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
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3年应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
的行政处罚;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同一公司审计业务
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该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
务所为同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
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
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公司审计委员
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
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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