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投资行为及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防范证券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
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
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
托理财以及本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委托理财是指上市公司委托
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
财产品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为主要投资品种的委托理财产品的,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证券投资的原则:
(一)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
全 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
注重风险防范、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三)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四) 公司的证券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
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证券。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
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六条 公司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
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一年内或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
行贷款后一年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证券投资后的十二个月
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
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八条 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帐户和资金帐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
帐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已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以及资金账户信息。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的,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备相关信息。公司投资境外证券的,应按照本条规定设立证券账户和资
金账户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章 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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