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1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沪士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保证公司与关联人之间所发生的交易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二) 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
(三) 对于必需的关联交易,严格依照国家法规加以规范;
(四) 在必需的关联交易中,关联股东和关联董事应当执行《公司章程》规定
的回避表决制度;
(五) 处理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必要时应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或专业评估机构发表意见和报告。
第二章 关联交易和关联人
第四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如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
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交易。
第五条 公司是否与关联人构成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
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和程度等进行实质判断。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
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
(四)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 上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二)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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