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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20:21:23 股吧网页版
晶澳科技: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及解聘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
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
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
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本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五)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董事会秘书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组织的
专业培训和资格考核并取得合格证书,由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对于没有合格证书的,须经证券交易所认可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在此之前,公司应当临时指定人选代行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解
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
券事务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条 对董事会秘书的规定适用于对证券事务代表的管理。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或《公司章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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