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草案)》(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37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第37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公司职务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 讼。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委员会
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第5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 第 53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
修订前 修订后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8人时; (一)董事人数不足 6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
之一时; 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92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 第 92 条 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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