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下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有关监管规则(以下统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披露信息应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鉴于公司同时在境内和境外证券市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公司在境内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外披露。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时,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
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五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
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股票上
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指定的媒体发布。依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于联交所网站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告及其他文件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登载。
在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
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九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
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一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核准后至发行结
束前,发生重要事项的,公司应向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书面说明,并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
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或其他规定的适用文件,并经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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