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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20:21:21 股吧网页版
晶澳科技: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H股上市后适用)(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连)交易决策制度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关连交易管理,保证本公司与关联人/关连人士之间订立的关联/关连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以确保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二条 公司对关联交易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
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确认关联人范围,并按照相应规定履行关联交易审批、信息披露等程序。

本制度中如无特别说明,提及“关联交易”时既包括《深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交易”,也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项下“关连交易”;提及“关联人”时既包括《深交所上市规则》项下的“关联人”,也包括《香港上市规则》项下“关连人士”。

第三条 公司临时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所有有关关联交易的披露应当遵守公
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符合《深交所上市规则》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和符合《香港上市规则》第 14A 章所定义的关连人士。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
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六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它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公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规则》下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五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制度第六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为公司在《深交所上市规则》下的潜在关联人:

(一)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第八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除其所规定的例外情况之外,公司的关连人士通常包括以下各方:

(一) 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即有权在公司股东会上行使或控制行使 10%或以上投票权人士);

(二) 过去 12 个月曾任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董事的人士(与本条第(一)项中的人士并称“基本关连人士”);

(三) 任何基本关连人士的联系人,包括:

1. 在基本关连人士为个人的情况下

(1) 其配偶;其本人(或其配偶)未满 18 岁的(亲生或领养)子女或继
子女(各称“直系家属”);

(2) 以其本人或其直系家属为受益人(或如属全权信托,以其所知是全权托管的对象)的任何信托中,具有受托人身份的受托人(该信托不包括为广泛的参与者而成立的雇员股份计划或职业退休保障计划,而关连人士于该计划的合计权益少于 30%)(以下简称“受托人”);或

(3) 其本人、其直系家属及/或受托人(个别或共同)直接或间接持有的30%受控公司,或该公司旗下任何附属公司;或

(4) 与其同居俨如配偶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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