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持核心管理团队的稳定
性,有效地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的积极性、 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将经营者的利益与企业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公司董事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适用对象:
1、在公司担任董事的人员;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第三条 公司高管人员的分配与考核以企业经济效益及工作目标为出发点,
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高管人员分管工作的工作目标,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高管人员的年度薪酬水平。
第四条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2、实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3、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确保主营业务持续增长,防止短期行为,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4、薪酬标准以公开、公正、透明为原则,参照目前的实际收入水平确定,既要有利于强化激励与约束,又要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
5、薪酬收入坚持“有奖有罚,奖罚对等”的原则;
6、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促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与员工之间的利益关系和谐。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度薪酬是指公司董事、高管缴纳个人所得税前获得
的收入。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高管人员进行考核并初步确
定薪酬水平,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形成对高管的薪酬分配决定后,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2、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3、审查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4、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5、制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薪酬的构成
第八条 董事、高管的薪酬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市场薪资水平确定,并
经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薪酬的考核与实施程序
第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条 考核年度结束并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完成后,先由总经理对副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管提出考核意见,再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对董事、总经理等高管进行考核并确定相关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金额。
第五章 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董事、高管在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的任何一种,则不予以发放
年度绩效薪酬:
1、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或上市公司监管有关规定,受到公开谴责或责令整改;
2、违法乱纪,正在接受有关纪检、司法部门的审查;
3、受到公司严重警告或者行政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4、违反决策程序,有重大经营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公司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严重污染环境的;
6、由于个人原因擅自离职的。
第十二条 董事、高管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习期间的薪资
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
1、 因工作需要岗位发生变动的,离任与接任者以任免通知确定的时间为准,按月计算当年薪酬,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的标准计发;
2、属于兼职人员的,按照最高职务计算薪酬,同时考虑兼任职务薪酬;
3、董事、高管的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由财务部代扣代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时,董事会应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在未修订前,如果本制度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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