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
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
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
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都负有内幕信息的保
密义务,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
第六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
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保荐机构、资信评
级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由于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交易所报备。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
材料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河北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见附件),交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号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内容,知悉的途径及方式,内幕信息所处阶段,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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