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工
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十九条规定的自
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见附件一)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证公
司”)办理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申请上市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
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的一般原则和规定
第八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证公司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
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公司股票数量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一千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
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
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票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数量变化时,本年度可转让股票数量相应变更。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一条 在股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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