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及经理层其他成员的职责、权限,规范其履行职责的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行使《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赋予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实践和弘扬公司的企业文化。
第二章 总经理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领域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正直公道;
(五)精力充沛,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公司采取由董事长提名的方式产生总经理候选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与董事会一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条 若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任期内辞职,应按相关规定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提前通知公司,并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或者修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按照分工,协助总经理分管具体工作。
副总经理应当有明确的职权和权限。根据授权,副总经理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享有必要的权利,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涉及其他副总经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应主动沟通和听取意见,对分管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和敏感问题应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对政策性问题应及时组织研究后向总经理提出建议。
财务负责人分管公司财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资产处置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四条 总经理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超越授权范围。未经董事会批准,总经理不得以公司名义向第三方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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