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正在策划、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循信息披露相关
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正式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会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
容。
第六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
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将报送的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及其关联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外部信息报送流程:
1、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一),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2、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件二),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三),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
3、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件交由证券事务部备查,证券事务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
信息报送部门应当于相关信息报送后1个工作日内将《外部信息使用人备案登记表》和接收方签署的《保密承诺函》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处进行存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向外部信息使用人出具的保密提示函、外部信息
使用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函等材料,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三章 外部信息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
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告等材
料中涉及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限制信息知情人范围,并督促相关信息知情人遵守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
务。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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