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8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H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
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多元化政策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编制董事会技能表,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而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提出建议;
(六)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的人士,并挑选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评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独立性;
(八)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以及董事(尤其是董事会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九)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及
(十)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
通知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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