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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7 20:21:20 股吧网页版
晶澳科技: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8


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的选聘,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提名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提名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通过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人才市场以及其它渠道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可由其他一名委员召集和主持。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其它通讯方式通知全体委员。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
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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