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和《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变动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公司的所有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公司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
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深交所在网站上公开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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