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明确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责任,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责任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和责任追究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利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责任追究
第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以下情形: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
(二)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监管部门关于财务报告编报规定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使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中的财务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三)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编报要求,或者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报披露信息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五)业绩快报与年报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报告董事会,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 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理: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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