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8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月
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山东益生种畜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或者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投资活动。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升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总部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公司负责对外投资管理的部门应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项目,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逐层报送公司相关决策机构进行审批。
第七条 董事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和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连续十二个月累计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累积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内的;
(三)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委托理财金额累计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第八条 以下对外投资,由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审批权,并签署相关法律文件:
(一)单笔对外投资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
(二)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8%的;
(三)委托理财的单笔金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
第九条 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涉及关联交易的对外投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法规及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作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十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对外重大投资的初审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事项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对外投资预案递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可根据需要临时设项目小组,具体负责对有关重大投资事项的可行性调研。
第十三条 公司总裁为对外投资具体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决策作出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实行项目负责制管理,公司组织各职能部门相
关人员组成项目小组,项目小组为对外投资的责任单位。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财务部门应保证筹措资金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根据内部控制规范及实际情况需要,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跟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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