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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6 03:31:20 股吧网页版
松芝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上海加冷松芝汽车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
关办理程序,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
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
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
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级管理
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
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
有公司股份。上述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除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外,在统计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时,还包括登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二章 股票交易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所持公司股票,

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
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满六个月的;

(五) 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

(六) 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
的;

(九)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
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
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
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
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
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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