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9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junhebj@junhe.com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会
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
下简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
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法律、法规)及《金陵华软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
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
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对
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而不对
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
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中国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
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传真: (86-532) 6869-5010
重庆分所 电话: (86-23) 8860-1188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