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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1 20:51:12 股吧网页版
长高电新: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2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二Ο二五年十二月

致: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

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以下简称“长高电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和《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2025年9月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了审核函〔2025〕120032号《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问询函》”)。本所就《问询函》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与验证,并对发行人自2025年3月3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补充核查期间”)的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核查,于2025年9月24日出具了《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本所律师现根据相关审核意见对《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进行补充修订,出具《湖南启元律师事务所关于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修订稿)》(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除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另有特别说明外,本所在《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中作出的声明及释义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之补充性文件,应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一起使用,如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
意见书(一)》内容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及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补充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目录......3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的回复 ......5

《问询函》问题 1 ......5

《问询函》问题 2 ......30
第二部分 补充期间更新事项......37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37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38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39

四、发行人的设立......44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45

六、发起人和股东(追溯至实际控制人)......45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46

八、发行人的业务......47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50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5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62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66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6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6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70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7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7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7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7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74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78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78
二十三、结论性意见 ......82

第一部分 审核问询的回复

《问询函》问题 1

报告期内,公司对国家电网及其下属企业的销售收入占比达 85%以上,高压
开关、封闭式组合电器及成套电器产品的毛利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对淳化中略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淳化中略)尚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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