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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1-04 15:31:37 股吧网页版
国星光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国星光电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
基本情况: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于 2025
年 9 月 23 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申请,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被受理。本次变更前,签字律师为杨依见、唐雪峰,现拟变更
为杨依见、王阳光。

变更事由:本次发行的原签字律师唐雪峰因个人工作变动自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离职,不再继续担任本次发行的签字律师。

变更后签字人员的基本情况(相关资格、从业情况等):

杨依见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并获得法律硕士学位,已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发行与上市、企业改制、并购、资产重组、股权投资、公司法律事务等非诉法律服务。
王阳光律师毕业于同济大学并获法律硕士学位,已获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现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证券发行与上市、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等法律业务。

唐雪峰律师承诺对此前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将一直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唐雪峰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唐雪峰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本所承诺对唐雪峰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确保此前出具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同意承担签字律师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唐雪峰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对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的承诺进行复核,认为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并出具专业意见,且与唐雪峰律师的结论性意见一致。本所承诺对杨依见律师、王阳光律师签署的相关文件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
责任,确保相关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特此承诺。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变更签字律师的承诺函》之签署页)

负责人:

沈国权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点击查看PDF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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