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
为完善和健全佛山市国星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树立投资者长期持有公司股票的信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4年—2026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规划制定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是在综合分析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融资环境等情况,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应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意见,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合理平衡地处理好公司自身可持续发展和股东回报的关系,实施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方式或者几种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原则上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实
施现金分红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当年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无《公司章程》的利润分配政策和相关条款规定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原则上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四十五,未达到前述分红比例则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股东配售股份。
(三)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建议公司进行年度分配或中期分配。
第四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执行与决策程序
1、公司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分红建议和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2、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报、半年报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
政策执行情况。若公司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应在年报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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