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0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优化董事会成员及经营管理班子成员的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为便于该委员会开展工作及在工作中有章可循,特制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独立董事担任。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1至2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拟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并于会议召开前3日内以书面形式或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1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须经与会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报送董事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建议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国家现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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