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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文化: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17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21 号

二〇二五年五月

上海市徐汇区虹桥路 183 号徐家汇中心三期 A 座办公楼 27 层(THREE itc) 邮编:200030
27th Floor Tower A, THREE itc, No.183 Hongqiao Road, Xuhui District,

Shanghai 200030 P.R.C

电话(Tel):021-52533500 传真(Fax):021-52533599

www.meritsandtree.com

关于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沪(会)字[2025]0021号

致: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南文化”)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中南文化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中南文化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召集。2025年4月19日,中南文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2025年4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江阴澄邦企业管理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向董事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函》,提请将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及补选独立董事的议案》作为临时提案提交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2025年4月30日,中南文化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除增加前述一项临时提案外,会议通知的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经查验,中南文化董事会已按照《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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