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加强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根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规定:仅限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不得进行期货投机交易业务和套利交易等除套期保值业务之外的其他期货交易。只能在市场内进行交易,不得在市场外进行交易;套期保值品种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期货持仓时间应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取得订单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现货合同规定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业务只使用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条 公司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值,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
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条 公司的套期保值包括订单保值和备库保值。订单保值是指公司在接到客户的订单后相应的在期货市场上买入开仓与客户订单标的一致、时间一致、数量一致的期货合约以达到保值的套期保值方式。备库保值是指公司对生产活动中无订单覆盖的原材料库存、产品库存在期货市场上卖出开仓与库存标的一致、时间一致、数量一致的期货合约达到保值的套期保值方式。
第五条 公司成立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是管理公司境内期货业务的决策机构,由总经理、销售部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共同组成,负责确定公司保值战略,明确保值目标,审定保值方案,控制保值风险,公司总经理主持日常期货工作。公司设立期货监管小组:由内审部、财务部组成,对公司期货风险进行评估和监控,加强内控管理和资金的安全管理。公司设立期货办公室,负责套保方案的撰写,进行具体期货交易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包括套期保值业务的流程、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本办法适用于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的运行管理。
第七条 公司期货业务操作程序可分为业务流程、实施流程和交易流程。具体如下图所示:
图 1:业务流程
图 2:实施流程
图 3:交易流程
第二章 订单保值流程规定
第八条 订单保值方案应根据公司的订单和市场行情,由期货办公室撰写,也可以聘请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研究的专业机构协助公司有关部门制定。
第九条 订单保值方案应列明拟选择的期货经纪公司,需保值的现货品种(或产品)、价格区位、数量、月份,拟投入的保证金和实物交割所需货款、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区间等内容。
第十条 订单保值方案应符合下列原则:
(一)订单保值品种标的物应与订单所指的现货品种一致;
(二)期货持仓量不超过套期订单保值的现货量;
(三)期货持仓时间不得晚于订单保值的产品产出时间。
第十一条 订单保值方案经期货业务领导小组审核后,按规定程序递交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分别送交公司财务部、内审部、董事会办公室存档。
第十二条 期货业务领导小组根据订单保值方案,通过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订单保值操作。
第十三条 公司期货办公室或授权的期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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