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强化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使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并在董事会授权下监督、检查年度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的执行情况。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应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主席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席的罢免,由董事会决定。主席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 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 提议和召集临时会议;
(四) 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行并履行职责;
(五) 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 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交易所对本委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应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期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 根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 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 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 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 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时间和精力;
(六)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公司战略规划部门是战略委员会的支持和联系部门,负责筹备战略委员会会议并执行战略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办事机构的成员仅从本公司员工中选任,其任期由本委员会根据需要确定。办事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负责本委员会的日常运作;
(二) 安排本委员会会议并负责会议记录;
(三) 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对提请委员会审议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以适当的方式向本委员会提交报告及会议文件;
(四) 协调安排委员列席或旁听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工作;
(五) 协助委员掌握相关信息,要求管理层提供相关资料和材料;
(六) 负责本委员会与本公司其他委员会的协调工作;
(七) 其他由本委员会赋予的职责。
第十一条 应本委员会要求,办事机构的成员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本委员会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本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具体包括:
(一) 公司的未来愿景、使命和价值观方案;
(二) 公司的战略规划和实施报告;
(三) 公司的市场定位和行业吸引力分析报告;
(四) 公司的市场、开发、融资、人力资源等特定战略分析报告;
(五) 公司的战略实施计划和战略调整计划;
(六) 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七) 公司的重大项目投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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