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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22:30:06 股吧网页版
金洲管道: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1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证券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二)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三)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四)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谨慎投资,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风险投资规模应当与公司同期资产结构相适应,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风险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风险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风险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风险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风险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风险投资额度。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应当以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划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风险投资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和财务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风险投资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风险投资活动,应遵循公司《信息管理与披露制度》、《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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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过程中,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利益。因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较大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关人员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经济处罚;涉嫌违法违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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