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正案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
其附件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新配套制度规则
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
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调整,不再设
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对《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拟
更名为《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作出相应修订,同
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情况如下:
修改前内容 修改后内容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本章程。 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第二条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
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 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46 号文件批准,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 市[2002]46 号文件批准,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 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69757672。公
法纳税。 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
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
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
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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