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6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依照《公司法》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经浙江省人民政府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浙上市[2002]46 号文件批准,以有限公司整体变更方式设立;在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1469757672。公司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依法纳税。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4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50 万股,于 2010 年 7 月 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名称:浙江金洲管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KINGLAND PIPELINE AND TECHNOLOGIES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东门十五里牌(318 国道旁)。
邮政编码:313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20,535,520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公司发生被恶意收购的情况下,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持续稳定,最大限度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及长远利益,董事会经审议通过可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收购方按本章程要求向董事会提交关于未来增持、收购及其他后续安排的资料,针对收购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讨论分析,提出分析结果和应对措施,并提交股东会审议确认;
(二)为公司长远利益考虑,董事会可以为公司选择其他收购者,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对公司的收购;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采取对本公司的股权结构进行适当调整以降低恶意收购者的持股比例或增加收购难度的措施;
(四)采取以阻止恶意收购者实施收购为目标的行动,包括对抗性反向收购、法律诉讼策略等在内的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反收购行动;
(五)其他有效阻止恶意收购的方式或措施。
当公司被恶意收购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未届满前如确需终止或解除职务,且公司须一次性支付其相当于其年薪及福利待遇总和五倍以上的经济补偿,上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被解除劳动合同时,公司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另外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本公司称:财务总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依靠科技、开拓创新、追求卓越、稳健经营、
优质服务、力图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管道制造、销售,管线工程、城市管网建设、安装,金属及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潢材料的销售,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实业投资,经营进出口业务。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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