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有效控制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
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
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本制度第九条需要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
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
制担保风险。未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关联人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违规提供资金或者担保的,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拒绝,不得协助、配合或者默许。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对外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
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
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12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或受该关联股东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议案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
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应由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除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
露。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反担保。
第十一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如该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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