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5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证券监管部门业务规则等应当披露的,对公司发行的股票或其他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以规定的 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 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领导下的证券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即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指引5号》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董事会应当保证本制度的有效实施,确保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公平性,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 履行。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得内幕信息
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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