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指非独立董事,下同)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本工作制度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正、副董事长、董事;高管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及其下设工作组成员,应当受本工作制度的约束。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在委员范围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
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它原因导致委员人数会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前款规定人数以前,暂停行使本工作制度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管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管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管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高管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委员根据需要提议召开,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会议原则上须于会议召开前 3 天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特殊或紧急的情况下,可以不受该通知期限的限制。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通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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