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指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外部单位报送未经公开披露的重要信息时,公司相关部门及个人应遵守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
第四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六条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七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登记制度依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同时要书面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说明(包括但不限于报送依据、报送对象、报送信息的类别、报送时间、业绩快报披露情况、对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的书面提醒情况),经部门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报董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八条 公司应在报送的信息同时,应同外部单位和个人签订保密协议或书面提交提醒外部信息使用人保密义务书,督促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九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本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作规定的,适用《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解释和修改。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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