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管理,促进董事会秘书勤勉尽责,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
第三条 公司设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的证券部,配备与公司业务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法律、财务等专业知识的专职助理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投资者关系管理、股权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有《公司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等情形的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二)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兼任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董事等职务时,应确保有时间和精力做好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本职工作。董事会秘书因兼任其他
职务致使其履职受到影响的,公司应及时对相关职务作出调整。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与董事会秘书签订聘任合同,约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利、待遇、义务、责任、任期等事项,明确公司不得无故解聘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续聘任。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的个人信息、具备任职能力的相关证明。前述相关证明为下列文件之一:
(一) 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 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 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细则第五条所规定的不能担任董事会秘书的情形之一;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公司章
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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