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2025 年 10 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 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删除《众业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的章节,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行使,同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原《公司 章程》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修订如仅涉及该表述 调整,将不列入修订对照表中;《公司章程》中其他修订系非实质性修订,如条 款编号、引用条款所涉及条款编号变化、标点的调整、“或”改成“或者”等, 因不涉及权利义务变动,亦不列入修订对照表中。除此以外,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原章程 修改后 备注
第一条 为维护众业达电气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众业达电气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修订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 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 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
定,制订本章程。 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修订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
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
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
人。 新增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第十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修订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
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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