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12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相关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从事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
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如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五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为: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投资效益;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确定投资规模,不影响公司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二章 决策权限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由董事长审批通过;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
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审批决策权限如下:
(一)委托理财额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由董事长审批通过;
(二)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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