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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8:51:54 股吧网页版
闰土股份: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4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及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闰土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分、子公司。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第一时间内,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经深交所审核后,通过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收购人;

3、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4、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下属各职能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是本部门和本单位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信息报送联络人,负责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送信息。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与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二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三条 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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