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6
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3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3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职责......4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6
第五章 信息披露程序......11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11
第七章 保密和违规责任......13
第八章 附 则 ......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及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促使公司信息披露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启明星辰信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公司的传闻,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公告的形式滥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含有宣传、广告、诋毁、恭维等性质的内容。
第九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职责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
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本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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