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2-07
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京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了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就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指派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资料。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应当对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合法性的目的使用,不用于其它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
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
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召开此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1月22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表决方式、召集人、出席对象、审议议案、登记办法、联系人、注意事项、备查文件以及网络投票工操作流程等相关事
项。
2025 年 1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股东沈臻宇女士的《关于增
加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
案的函》:鉴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将于 2025 年 11 月 10 日届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出以下临时提案:
1、《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01 选举沈臻宇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2 选举胡晋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3 选举国磊峰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04 选举周康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关于公司董事会提前换届暨提名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2.01 选举陈禕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 选举王黎达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经公司董事会核查,截至目前,沈臻宇女士持有公司4.85%股份,具有提名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资格,提案程序符合规定,提案事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上述情况,将上述临时提案事
项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5 年 1 月 27 日,公司
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截至 2025 年 1 月 26 日,沈臻宇女士持有
公司 4.85%股份,具有提名哈尔滨誉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出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资格。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沈臻宇女士的提案程序和提案内容符合相关法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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