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股东的利益,规范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的资产安全,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本制度所称公司资产是指本公司拥有及控制的、能够以货币计量的并且能够产生效益的经济资源,包括由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以及其他资产等构成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包括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原则上只可为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并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及签署担保合同前,报公司批准。控股子公司应在本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控股子公司对于向公司合并报表范围之外的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基础上,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采取反担保等必要的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九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条 虽不符合第九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依《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审议通过后,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节 对外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首先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对担保对象审查的责任单位是公司的财务部门,经办责任人应根据申请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申请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尽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部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审查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三)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有关的借款合同等主合同;
(五)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及相关资料;
(六)在主要开户银行有无不良贷款记录;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董事会在审议通过后,应将前述材料及意见一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前,董事应当充分了解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和信用情况等。
董事应当对担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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