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9
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和分支机构的事项收集和管理办法,保证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天津九安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参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件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包括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及各所属公司的负责人,即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以及委派到参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知悉大事项
的人员,在公司重大信息事项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公
司证券部负责各报告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会汇报的职责。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
时,负有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
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股东会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四)一般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包括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包括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受赠资产;
9、债权或债务重组;
10、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包括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五)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六)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上市……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